(1) 110t/h
生物质锅炉及以上7MW2015年9月30日前使用热水锅炉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t/h以下是蒸汽锅炉和7MW2016年6月30日前实施以下热水锅炉GB13271-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
(2) 210t/h生物质锅炉及以上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0t/h以下是蒸汽锅炉和7MW以下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空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新锅炉实施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4年7月1日起。
(4)重点地区
生物质锅炉实施表3规定的空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空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区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5)每个新的燃煤锅炉房只能设置一个烟囱。烟囱高度按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和表4执行。燃气锅炉烟囱不得小于8 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当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应高于最高建筑物3m以上。
(6) 不同时期建造的生物质锅炉,如果烟气混合排放,所选监测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空气污染物的浓度,则应执行各时期最严格的排放限值。